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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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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内之转考:

考生输省内市(地)间转考,必须在转入地招考办正式报名,拥有转入地招考办签发的准考证并取得考籍,否则不能输省内市(地)间转考。考生办理省内市(地)间转考,应首先向转出地招考办递交转考申请,说明转考原因、转入何地、注明转入地新准考证考号,在转出地已取得的合格课程科目,上交转出地招考办依据考生提出的转考申请,提取考生的考籍并寄至转入地招考办。转入地招考办接到转出地招考办所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将《转考报告单》寄至省自考办考籍科。

 

2、省际间转考

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到外省需办理省际间转考的,必须首先向转出地招考办递交转考申请,说明转考原因、转入何地(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已取得的合格课程科目,转出地招考办依据考生的转考申请,提出考生考籍档案交省招考办考籍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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