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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北京师范大学录取原则及体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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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师范大学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在3分以内,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

2、 在高考总分相同或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教育部政策规定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

3、报考英语和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4、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当年在其所在省份同科类第一志愿录取考生的平均分,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5、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文化课成绩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高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体育专项成绩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女生录取比例为3:1。

6、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运动训练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部分专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定向生。当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时,可在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已录取的定向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对于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9、经北京师范大学考核认定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调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同科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可予录取。

10、已与北京师范大学签订协议的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已与北京师范大学签订协议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长生),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可予录取。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分项目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数的30%。符合教育部规定(教学厅[2006]1号文件)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一级 (含)以上级别的运动员,必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核, 合格考生分项目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数的20%。

12、国防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国防生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3、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体育教育专业、国防生外,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体检实施细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师范大学2003年招生体检实施细则,现予公布,我校各专业招生体检标准按此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化学、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等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艺术设计、博物馆学、物理学、天文学、资源环境科学、材料物理等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体育经济、管理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公共事业管理。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信息科学技术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运动训练专业。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资源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等专业。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体育教育、环境工程、资源环境科学、舞蹈学等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心理学、环境工程、资源环境科学、信息科学技术、材料物理等专业。

  5、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法学、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等专业。

  6、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英语、日语、俄语、学前教育、音乐学等专业。

  7、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法学、音乐学、舞蹈学等专业。

  8、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就读化学、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环境工程、心理学等专业。

  9、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报考体育经济、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专业。男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报考舞蹈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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