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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教师资格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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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人员: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2)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2.哪些情形下,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教师资格情况: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以后申请教师资格时,须按(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3.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做弊者当年考试成绩作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添加日期:2006-1-10 13:47:53】【访问:次】【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