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6]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中职招生规模,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现就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明确目标,有序高效地做好中等职业学校2006年的招生工作,为加快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巩固“普高”成果服务。2006年全市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中职招生目标任务5.6万人,职普比达到4.5:5.5。各区(市)县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人数必须达到毕业生升学总数的45%以上。
二、各区(市)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和各初中学校在中职招生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招生工作激励机制。我局对完成招生任务、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较好的区(市)县、招生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将中职学校招生业绩与创重、评优、争取职教专项经费适度挂钩。市教育局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不能完成年度招生计划的,校长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要采取切实措施,扩大对农村地区的招生,进一步加强城乡职业教育的合作。城区中等职业学校要利用学校品牌优势、良好的专业设备和就业信息进一步扩大面向农村地区的招生;实行城乡分段培养的模式,第一学年在当地职业学校或农村普通中学就读,第二、三学年在城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并推荐实习。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开放生源市场,积极引进城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到本县招生和联合办学,确保中职招生目标任务的完成。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自觉维护职业学校的招生声誉。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生监督,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情况,一经查实,严肃查处。
四、各区(市)县、各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2006年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市教育局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本区域内与市上资助相配套的资助体系。区(市)县教育局必须列出配套资金,配套资助总额不得低于2005年;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贫困生奖助,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还应在资助后给予学费减免。
五、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努力实现我市农村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从2006年起,各中等职业学校对未升入高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1年至1.5年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教学(含综合实习),对完成中职相应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学习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可颁发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民办学校开展达标评估,使之成为职教发展新的增长点。
六、各区(市)县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考生、家长、社会全面介绍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招生政策和招生专业、毕业生就业和升学情况。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就业机构,实行招生和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提高中职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拉动中职学校扩大招生规模,确保省政府所下达目标任务的完成。